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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教育局机关发文程序  
     
 
  为规范教育局机关发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现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局机关发文程序如下:
  一、草拟
  (一)以市教育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有关业务科室草拟,科室负责人审阅、签名。
  (二)涉及其他科室业务范围的事项,主办科室应当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听取意见。
  (三)属全局性重大事项的,应报局领导同意,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渠道,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
  二、审核
  (一)公文送局领导签发前,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核。
  (二)公文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签发
  (一)以本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即请示、报告),由局长审定、签发。
  (二)以本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普通公文由局长授权分管副局长审定、签发。重要公文先由分管副局长审阅、签字,再由局长审定、签发,
  (三)涉及两个以上科室业务范围的公文,普通公文由局长授权协办科室的分管副局长审阅、主办科室的分管副局长审定并会签;重要公文先由有关分管副局长审阅、会签,后由局长审定、签发。
  (四)本局与市其他部门联合发文,除本局领导审阅、签发外,还需要联合发文部门的领导审阅、会签。
  四、复核
  (一)公文正式印制前,由局办公室进行复核、有关负责人签名、编号。
  (二)复核的重点是:审核、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须报局有关领导审定。
  (四)文稿清样打印出来后,有关科室先进行第一次校对,再送办公室复校、定稿。
  五、缮印、用印、登记和分发
  公文定稿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印刷、盖印、登记,有关业务科室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