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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申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组织学生开展课外活动的通知  
     
 
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市直属学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行为,加强对中小学课外活动和小学下午放学后托管班的管理,我市先后印发了《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中价[2004]74号)和《关于我市城区和镇中心区小学下午课后托管收费的通知》(中价[2007]1号)等文件,为学校和家长解决了很多实际困难。但是,近期我们发现有个别学校在执行上述文件时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严重影响我市教育形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深入开展,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有效遏制各种教育乱收费现象,现重申如下规定:
    一、学校在开展课外活动和提供晚托服务时,必须坚持由学生或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在开展活动前,学校要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意见,把工作做实做细,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学校不得利用开展课外活动和托管时间进行授课、布置作业或测验。
    二、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收取,并使用规定票据。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或开办下午课后托管班须报市教育局同意并送市物价局备案后才能收费。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时间均为上限,各学校要结合各学期实际,科学安排活动和合理收取费用。开办下午课后托管班的学校,应以服务家长为目的,课后托管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家长正常下班时间。
    三、学校所收费用只是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的补充,学校应以提高学生质素为中心,不得为收取费用而开展活动,也不得以合作办学或其它名义提高收费标准,更不能让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直接在学校举办各种面向在校学生的培训班。凡未配备跟班教师开展活动和进行管理的不得收费。学校不得利用开展课外活动违反规定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等。
    为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今后一旦发现学校通过开展课外活动或提供课后托管服务进行乱收费,或在组织课外活动过程中因操作不规范而导致家长(学生)投诉的,将停止该学校课外活动和课后托管活动,已收取的费用全部退回学生家长,情节严重的,还要依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教育厅《关于违反中小学教育收费“一费制”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粤纪发[2003]35号)规定,追究违规收费的学校和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通知,请严格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