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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的补充意见(中府办〔2006〕27号)

 

 

 

 

 

 

 

2008-01-16 09:39:10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市困难家庭子女接受教育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的意见》(中府〔2004〕123号)精神,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扶困助学制度
  (一)我市扶困助学工作实行“三个一”制度,即“一个口统筹,一个口审批,一个口发放”。全市扶困助学信息由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利用“市扶困助学学生信息库”统一管理;凡贫困家庭大学生和涉及市镇两级资助的中小学生申请助学,由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审批,各镇区将相应的助学金统一汇总到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帐户,再由市财政局统一发放。
  (二)明确资助对象。从2006年起,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在中小学阶段的资助对象调整为:具有中山户籍并在本市就读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职业高中,不含成人类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就读市外中专的贫困学生不列入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各类行政技术学院、中等专业学校及技工学校等符合“智力扶持工程”资助的贫困学生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助。
  (三)全面使用市扶困助学学生信息库。各镇区资助对象、资助金额等情况全部纳入“市扶困助学学生信息库”,由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管理,并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各机关单位、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及热心人士要对贫困大学生直接资助或牵线搭桥资助的,要从“市扶困助学学生信息库”中提取资助对象,以真正实现扶困助学的无缝覆盖和全程资助,避免重复资助和遗漏资助。
  (四)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家庭走访制度。受助学生的家庭困难情况主要由团市委负责调查核实,各学校、村居委会、民政部门遇到贫困学生要求开具家庭情况证明需同时核实有关情况。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受助学生的家庭情况、操行及学习成绩进行跟踪调查。
  二、多渠道解决贫困家庭子女接受大学教育问题
  (一)资助方式。
  对困难家庭子女接受大学教育资助分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助学贷款”,二是直接发放“助学金”。受助对象可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资助方式接受资助。助学贷款仍按原有方式进行,贷款总额、年度贷款数量不变,还贷时间可延至毕业后第三年开始,市扶困助学基金承担总共6年贷款利息。
  选择申领“助学金”的贫困家庭子女,根据当年高考录取批次可以获取相应的现金资助。被本科院校录取的,可获得总额10000元的助学金,助学金分4年发放,第一学年可获4000元助学金,以后每学年开学前可获2000元助学金;被专科院校录取的,可获得总额6000元的助学金,助学金分3年发放,第一学年可获3000元助学金,以后每学年开学前可获1500元助学金。已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要求转为助学金的,需先清还贷款的本息,再根据上述助学金发放原则办理。
  (二)资助对象和资助条件。
  1、资助对象必须是被中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正式录取,入学前户籍在我市的困难家庭子女。对困难家庭的界定仍按《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申请中山市助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和本人共同提出申请);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且无违法乱纪行为;
  (3)没有享受其它部门、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超过本《意见》规定限额的助学资助;
  (4)没有违反其他有关扶困助学的政策规定。
  3、申领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如已接受其他资助,但资助额少于本《意见》总额规定的,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可进行差额补助。
  4、受助学金资助学生如在求学过程中接受其他资助,需如实向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由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视情况减发或停发助学金。
  5、有下列情况之一,中止提供资助:
  (1)家庭脱贫;
  (2)因特殊原因中途辍学或暂时休学。
  6、受助人有如下行为,如数收回资助款项:
  (1)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
  (2)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校期间生活奢侈、铺张浪费;
  (4)发生不符合申领助学金的变更而没有及时上报,依然领取助学金。
  (三)资助程序。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申请以方便学生为原则,实行一次申请多年享受,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根据扶困助学信息库进行年度审核。申请资助的困难家庭大学生,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或家庭所在镇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会同市民政局、团市委调查核实后,报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市财政局请拨助学金。市财政局于每年9月1日起通过银行将助学金直接划入学校收费帐户或学生缴交学费的帐户。
   (四)资助责任。
  1、根据分级资助原则,助学资金由市镇两级扶困助学机构各自承担当年助学资金发放总额的50%;助学贷款除规定贴息外,由镇区与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承诺函,承担贷款呆坏帐风险。
  2、助学贷款的申请办理,市本级由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牵头,协调各部门间的学生管理及拨款贴息等相关业务。镇区扶困助学机构应在落实贷款人的贷款担保人时,进一步明晰贷款人提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长或近亲属作为连带担保人,贷款人所在村(居)委会及镇区应作为第二、第三担保人的责任,以确保借款人还贷的最终实现。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七日